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二)

2025-08-05 14:21

第八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 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 方向,具备清晰的投资策略与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所属产品类型,分为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固定收益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


第十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产品类型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对冲工具等相匹配,投资运作应当遵循基金合同有关约定。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通 过设置增强资金、安全垫、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者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等形 式提供风险补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 得以自有资金、第三方资金直接或者间接为该资产管理产品 提供风险补偿或者保本保收益安排。


第十二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进行投资并符合下列要求,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 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一)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

(二)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符合前款第(一)项分散投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资金,可以不受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 以不受本指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一)基金合同约定仅以战略配售、非公开发行、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 低于 300 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约定将 9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本 指引第十二条组合投资要求的单只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 1000 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 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 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层级要求。


第十五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 净资产的200%,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 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该基金净资产 20%的,总资 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120%,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六条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