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 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为交易对手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 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二)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 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 义本金的 50%;
(三)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 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者均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五)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
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交 易文件等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场外 衍生品交易文件时,应当明确授权由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 的清算机构在该基金下一估值 日前直接向私募基金托管人 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持续提供估值信息。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 当审慎合理设置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及所在地区、行业等集中度、价格偏离度、杠杆比例、主体评级、债项评级等风险控 制指标,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动态评估和风险管理。价格偏离 度等指标出现异常情形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并按要求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东、 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债券结构化发行,不得 参与债券代持,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及第三方 支付的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信用风险补偿等各 种形式的费用或者保证金。
第十九条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 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 债券存续数量的 10%, 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 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5%。 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 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 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与 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回购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参与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文件、交易对手方及质押标的等信息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 种可以不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境外资产的,应当遵 守跨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