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五)

2025-08-05 14:30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 券、私募基金等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 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违规从 事投资,严格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用未公开信息交 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 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 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 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控制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 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 资策略或者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应当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与 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作为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 产品之间发生的交易,适用本条前两款要求。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可测、可控、 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自有资金投资,建立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和外部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确保自有资金投资的安全 性、流动性,不得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营。 自有资金通过独立账户、私募基金或 者资产管理产品等进行投资运作的,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业 务有效隔离,并按要求向协会进行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自有资金投资与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投 资,不得利用资金、信息、技术、策略等优势为自有资金牟 取不正当利益,防范利益冲突,严禁利益输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穿透后参与实际经营的自然人 股东或者合伙人、 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主体实际控 制的资金开展证券、私募基金等投资的,适用本条前两款要 求。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保障信息技术系 统安全、数据安全的风控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软硬件及人员配置与交 易策略、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确保信息技术 系统持续稳定运行,不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信息系统安 全。


第三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 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等。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 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压力测试, 并按要求向协会报送。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条件的私募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 技术故障等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 体要求由协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