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规避私募基金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由投资 者、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投资者、 证券发行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产 品 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 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参照本指引执行,不得通过担任投资顾问方式规避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 制人、员工违反本指引要求的,协会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 业务活动、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 分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只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元的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情况; 发现多只基金未实质开展投资业务且未合理说明的,协会可 以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含义:
(一)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 赎回的基金。
(二)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 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三)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存款、 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投资产 80%的基金, 已投资产不包含现金管理工具(下同)。
现金管理工具是指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四)期货和衍生品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 期货和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投资产80%,且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已投资产20%的基金。
(五)权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股票等股 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投资产80%的基金。
(六)混合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不符合前三类基金标准的基金。
(七)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是指组合投资于其他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该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已投资产80%的基金。
(八)资产管理规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净资产总值。
(九) 同一资产: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 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 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 ”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
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 品视为同一资产;
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 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
(1)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 照同一“交易对手方 ”视为同一资产;
(2)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十)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 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等资产。
(十一)关联方:本指引“ 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或 者“ 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 ”,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十二)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以及履约保障协议等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